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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局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