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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園區事業由國外或課稅區輸出入物資,應依有關規定向管理局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園區事業以海運或空運輸入貨品時,管理局得要求港務或機場主管機關同意船邊或機邊提貨,不另收取倉儲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