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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業金庫經核准增設、遷移、裁撤分行,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換發或繳銷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但有正當理由,無法在前開期限內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事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期限。屆期未開始或停止營業者,應廢止其核准。
農業金庫增設、遷移之分行,於開始營業前,應檢具警察機關對該分行安全維護評估合格之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裁撤之分行,於停止營業前,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