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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得視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公開標售。
二、由農委會洽特定人後,會同或委託受託機構或專業機構採比價、議價方式辦理。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賠付前,農委會應於本專款網站公告經營不善信用部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