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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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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會、漁會難以羅致合格之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者,得由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
一、第二條所定結業證書、學歷及工作經驗。
二、無第三條所定情事。
三、低於該職務二職等以內。
前項所定代理期間由主管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