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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農會、漁會依第四條規定予以解任:
一、資格不符合第二條規定或所提出之證明或聲明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
二、未於第二條第二項或第十條所定期限內取得結業證書。
三、符合第三條各款之一所定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