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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金融目
第 5 條
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自任職之次年度起,每年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進修累計十六小時以上。農會、漁
會並應於每年底將訓練資料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