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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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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主任及其分部主任除應符合農會漁會員工職務歸級表、農會漁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及最近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農業金融、存匯、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取得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畢業以上,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
二、專科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
三、高中(職)畢業,並擔任信用部或與信用業務相關職務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合計七年以上。
四、曾擔任政府機關薦任以上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農會、漁會員工取得前項結業證書超過五年,如具備前項規定之其他資格條件者,得先行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其應於任職後一年內依前項規定重新取得結業證書。農會、漁會應將該重新取得之結業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農會、漁會員工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於任職後一年內未重新取得結業證書,經農會、漁會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解任、自行請調或辭職者,農會、漁會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聘任為信用部主任或其分部主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