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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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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應由信用部予以列管,並將有關資料及催收情形提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措施,責由有關業務單位執行,並由監事會監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