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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會、漁會申請設立信用部,應於每年五月,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營業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農會、漁會組織。
(三)業務項目。
(四)預定營業地點。
(五)設備。
(六)人員配置及訓練。
(七)業務展望。
(八)財務預測及可行性分析。
(九)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資歷冊。
二、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書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