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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整頓之信用部,應提出具體之業務、財務改善計畫及目標,由輔導小組審查並擬具改善目標,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由輔導小組列管並按月檢討執行成效。
輔導小組應按月向主管機關陳報受整頓之信用部業務、財務改善狀況,並應每三個月就其財務、業務狀況,提出檢討報告及擬具處理情形,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應將輔導小組之檢討報告及處理情形通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與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