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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展演動物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前一年每季之動物管理表及年度自我評估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開於網站。
展演動物者應將前項動物管理表及自我評估報告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保存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