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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講習,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訂定次年度講習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每月定期辦理講習一次以上,並於辦理二星期前,將講習課程訊息公開於網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