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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 28 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經主管
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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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