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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
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