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6/30 17: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 6 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組成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未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任務之一者,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該機構限期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屆期未改善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函該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輔導改善,並得作為審查該機構相關計畫或評鑑等行政措施之參考。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