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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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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十三條第一項證書之有效期間及管理,規定如下:
一、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在職講習者,證書有效期間得續予展延二年。
二、證書因遺失、字跡或照片污損模糊無法辨識,或其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運送人員應檢具原因說明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變更。申請補發或變更證書所檢附之文件不齊備而能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三、領有證書之運送人員因故歇業不再執行動物運送業務時,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