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7 07: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 10 條
動物於運送途中自運輸工具卸載至繫留場或轉運站時,至少應經五小時繫留休息後,再以清潔及新墊料之運輸工具或容器裝載及運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