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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處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