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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畜牧目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物收
容處所或指定場所中暫時收容且無飼主之動物,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列冊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