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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