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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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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轉載。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於許可轉載期間內轉載。但不包含第二項第三款情形。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卸魚。
四、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許可卸魚期間內卸魚。但不包含第二項第六款情形。
五、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漁獲查核,或未配合辦理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我國籍運搬船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與未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船舶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委員會船舶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漁船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或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公約水域,與未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船舶註冊名單,或未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委員會船舶名單、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之漁船進行加油或補給。
三、屬經許可於前鎮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從事港內轉載之漁船或運搬船,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許可轉載期間後,始從事港內轉載。。
四、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於船位回報器斷訊未修復前進行轉載。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
六、屬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但書之漁船,許可卸魚期間後,於前鎮或小港臨海新村漁港卸魚。
七、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提交卸魚聲明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