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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之委員會漁船名冊。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漁船註冊名單。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非我國籍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