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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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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鮪延繩釣漁船赴太平洋作業,依漁獲物種類及作業型態,區分作業組別如下:
一、大釣船:
(一)大目鮪組:以大目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長鰭鮪組:以長鰭鮪為主要漁獲物。
二、小釣船:
(一)冷凍黃鰭鮪組:漁船具備冷凍設備,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多。
(二)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其大目鮪單船配額較一般組少。
(三)一般組:未有特定之主要漁獲物種類。
大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三及四:
一、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十五度至北緯二十度,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五度。
二、北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北緯二十五度至北緯四十度。
三、東大目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二十度至北緯二十度。
四、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南緯十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
五、北長鰭鮪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以西、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北緯十五度以北。
小釣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區分如下;其示意圖如附件五:
一、中西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北。
二、東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以南、北緯十度以北,西經一百三十度以東、南緯十五度以南、北緯十五度以北。
三、東太劍旗魚漁區: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南緯五度至北緯十度。
四、南太平洋漁區: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南緯二十度以南。
鰹鮪圍網漁船於太平洋之作業漁區,限於西經一百五十度以西,且不得前往北緯二十度以北或南緯二十度以南之公海作業。
捕撈漁船應於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作業漁區內作業,不得逾越漁區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