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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捕撈合法證明書:
一、有第十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漁船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
三、申請人前所取得之捕撈合法證明書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核銷,或未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銷。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