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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應依規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於國外港口卸售者,其交易證明,及漁船進港前向港口國主管機關申請取得之貨物清單影本,或卸魚檢查報告。
二、於國內港口卸售者,其魚市場交易資料,或卸魚檢查報告。
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發給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