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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者,大目鮪或劍旗魚漁獲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之延繩釣漁船所捕獲。
二、以生鮮方式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