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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漁船遠洋漁業作業許可;已核發者,應變更、限制或廢止之:
一、養護管理措施限制之變更。
二、因應我國與他國或國際漁業組織諮商之結論。
三、受成立中國際漁業組織自願性或暫時性養護管理措施之限制。
四、漁業合作國對在該國管轄海域內作業之他國漁船欠缺管控機制。
五、漁業合作國被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不合作警告名單之國家二年以上。
六、為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