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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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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許可文件。但同時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於國外展示者,免附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申請人為法人者,其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證明文件影本或經許可經營之機構、法人證明文件影本或已加註繁養殖場經營項目之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田間試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第十一條所定紀錄簿中有關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文件影本,或該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許可輸入文件影本。
五、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說明資料一份。
六、運輸計畫:包括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說明資料一份。
七、輸入國同意輸入文件及資料。
前項許可期間為六個月;逾期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