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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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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繁養殖場停止經營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之繁殖、養殖項目時,應依許可經營計畫書所定安置或處理計畫辦理,並於停止經營後三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許可:
一、原許可文件。
二、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但經營者為田間試驗機構,免附。
三、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已經完全釋出或銷毀之紀錄。
前項情形,因情事變更,無法依許可經營計畫書所定安置或處理計畫辦理時,應依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