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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4 款及第 21 條條文第 3 款,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活魚運搬船作業許可期間屆滿前,漁業人得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向主管機關重新申請作業許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