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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第 2 項、第 17 條條文第4 款及第 21 條條文第 3 款,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船位回報器(VMS)。
前項活魚運搬船應備妥至少一套船位回報器備品。
船位回報器識別碼有異動時,漁業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