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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漁會符合下列規定,得就本法第四條所定任務參與出資設立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一、調整後淨值為正數者。
二、最近三年總盈餘均為正數者。
三、無累積虧損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