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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除得參加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外,亦得由升等考試及格後晉升之。
參加技工、工友晉升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聘任人員訓練。漁會應於其晉升聘任人員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
前項人員經訓練合格且晉升聘任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聘任人員年度考核,並得向任職漁會申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