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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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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載有大陸船員之漁船限於進、出設有暫置場所之漁港,其漁船船主或船長並應向當地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