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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查小組審查漁業工作者資格,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加開之。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