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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裝設VMS或AIS之娛樂漁業漁船發航後,須維持VMS或AIS於開啟狀態,VMS須每小時回報船位,並維持通訊設備與通訊電臺正常通聯;返港後應向監控中心通報,始得關閉VMS或AIS。
監控中心確認無法收到船位訊號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漁船返港修復,在未返港前,應每小時向通訊電臺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VMS或AIS修復前,不得發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