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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港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漁業目
第 4 條
漁港分為第一類漁港及第二類漁港,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管理;其類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漁港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依漁業發展需要及使用目的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