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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領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受僱後三個月內,檢附相關文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前項應報備查事項包括雇主、漁船船名、船舶國籍、作業洋區、漁業種類、僱傭期間、擔任職務及相關事項。
本條修正施行前已受僱於非我國籍漁船者,應於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