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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本辦法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層轉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申請對外漁業合作涉及船舶管制、投資及技術合作法令規定者,除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外,並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