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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對外漁業合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對外漁業合作,分為左列二類:
一、國外合作:
(一) 以付費方式取得動力漁船 (以下簡稱漁船) 在外國專屬漁業區、經
濟海域或領海作業之入漁權。
(二) 以漁船出租、投資或提供資金、漁業技術或專利權方式,在國外合
作經營漁業。
二、國內合作:外國以漁船出租、投資或以提供出租、投資或以提供資金
、漁業技術、專利權方式,在中華民國境內或經濟海域合作經營漁業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