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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森林遊樂區之各項設施及經營項目,應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其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應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依相關法令處置,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定。
前項情形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並得命其停止一部或全部之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