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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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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案件,經書面審查及實地勘查合格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
前項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登記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農產品初級加工場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加工產品品項及加工方式。
三、加工作業區之樓地板面積。
四、登記證字號。
五、有效期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具農產加工專業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學校、法人代表或專家學者協助審查申請人檢附之經營計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