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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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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初級加工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指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農糧類: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百大青年農民。
二、水產類:具漁業執照、定置漁業權執照、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資格之漁民。
三、林產類:森林所有人或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農民團體,指農會、漁會或農業合作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