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5:06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承租公有土地或國營事業土地作有機農業使用優惠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農產品經營者承租第二條所定土地自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應給予承租人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保障。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定之租期保障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前項租期保障期間,指農產品經營者所承租之土地,依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通過驗證之日起,原租約所餘租期或加計續約租期之期間;本辦法施行前已通過驗證者,其租期保障期間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