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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糧業者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公糧業者承辦公糧稻米業務,違反契約或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分署得依契約約定,視其情節並審酌其違約紀錄,予以限期改善、請求損害賠償、扣發應付費用、減少經收區域、暫停部分委託業務;其情節重大者,終止契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