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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35 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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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