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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33 條
尚未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地區,農民或農民團體得與零售商、零售商團體
訂定契約,供應其所需要之農產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