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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15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
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
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