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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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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於接獲送驗肥料之檢驗報告十日內,將結果通知肥料業者;肥料業者對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接到通知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費用,由肥料業者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